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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度量衡略--唐代

发布时间:2017-01-22来源:阅读: 次

      唐朝的度量衡沿用了隋制。但为了适应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唐朝的度量衡管理水平还是较前代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完善,制定了一系列度量衡管理的法令。唐朝规定度量衡的主管机关是太府寺和地方州府县衙门。太府寺主要负责制定度量衡标准,比如其规定面粉重量与容量的比率关系为“三斤四两为一斗”等;颁发度量衡标准器;施行度量衡检定。唐代在度量衡单位和技术上也较前代有较大改进,实行“大”“小”二制并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唐代的度量衡法令也日臻完善,《唐律疏议》就是我国迄今保存下来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且为“引礼入法”的典范。它对度量衡及度量衡违法行为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如第二十九条规定,“校斛斗秤度,诸校斛斗秤度不平,杖七十,监校者不觉,减一等,知情与同罪”;第三十一挑规定,“私作斛斗秤度。诸私作斛斗秤度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因增减者,计所增减准盗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