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发文(浙价费〔2016〕177号),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企业计量标准器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该项减负政策执行期限三年。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浙价费〔2016〕177号文要求,特此就减负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生产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质监(市场监督)部门申请周期检定,并由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属于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持考核,并在颁发的考核证书中登记的计量标准器,我院按照浙价费〔2008〕333号规定标准的50%收取费用;
2、生产企业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向当地县(市)级质监(市场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属于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请出示经省质监局登记备案的备案表,我院按照浙价费〔2008〕333号规定标准的70%收取费用;
3、降低收费报备。企业据实填写《降低收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备清单》(附件1,以下简称报备清单)并加盖公章,连同业务受理单到我院办理降低费用事项,完成缴费手续后,领取证书和仪器。
报备清单上的“单位全称”必须和业务受理单上填写的委托单位及证书单位名称一致。
我院按月做好降低收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清单和检定结果汇总,并及时抄送省计量行政管理部门。
感谢您的配合支持
附件1:《降低收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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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日
附件1
降低收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备清单
单位全称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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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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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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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收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对应的业务受理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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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器具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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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报备单位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单位全称必须和受理单委托单位一致;
(2)属于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主要设备,请一并提供计量标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属于生产企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请一并提供省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备案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检定单位按期向各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报送降低收费强制检定器具报备信息;
(5)本表可复制使用,但需每页加盖单位公章。
点击下载 降低收费(2016年177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