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送检单位:
为更好履行公益职责,集中力量承担强制检定、型式评价等法定任务,自2018年6月4日起,我院不再承接 氧弹量热仪、模拟指针式温度计(含双金属温度计、压力式温度计、点温计、热敏电阻测温仪、温度指示控制仪等)、玻璃液体温度计(含干湿表玻璃温度计、冰箱温度计等)、普通数字温度计(分辨力0.5℃及以下)和涉及现场校准的温度仪表(配温度传感器) 的检定、校准业务(强制检定等依法履职任务除外)。建议您自行选择浙江省方正校准公司或其他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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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