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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30来源:阅读: 次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质检量[2001]162号
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6日
生效日期:2001年10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为适应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燃气加气机、热能表两项两种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经过此次调整,《目录》总计61项118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国务院的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随着法制计量工作的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及其《目录》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附件: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2.热能表:热能表。